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0617,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达连河镇矿*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携带枪支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9时许,依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察员对被告人王某某位于依兰县达连河镇的住宅及储物间依法搜查时,查获其持有的金属疑似枪支3把、玩具枪支2把,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中有2把系枪支。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箭牌气枪1把、短把气枪1把、M24玩具枪1把、M4A1玩具枪1把、玩具手枪1把;
2. 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搜查证;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哈尔滨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弹簧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弹丸的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检察官助理:冯立天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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