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54********,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7月24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民警接到匿名举报后到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王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在王某某家一楼进门右手边第一个房间内搜查出疑似火药枪一支。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秀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物品保存于富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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