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15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8日11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果园使用枪支被举报,后民警在王某某居住的房间内查获疑似猎枪一支、火药枪一支、猎枪子弹两发。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枚枪弹为猎枪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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