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8********,汉族,大学文化,天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务,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楼**门**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问题,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受亲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为其保管两支黑色金属材质的手枪枪形物。2019年4月2日,公安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在本市南开区**街**中心**座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先后从其本市东丽区**小区**号楼**号、本市河北区**小区**号楼**门**号住处查获上述两支手枪枪形物。
案发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的两支手枪枪形物均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BB弹,且比动能大于1.8J/c㎡,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等物证;
2、证据保全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
6、执法记录仪录像;
7、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盛斌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三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