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街道**村)。201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或者2010年夏季的一天,在山东省栖霞市**镇**村路边,从一名卖野鸡的男子手中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小口径步枪一支、5.6mm口径弹药90发,并存放于其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室的家中。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涉案90发弹药均为5.6mm制式小口径步手枪弹。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案件来源、接报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现场照片、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移交保管涉案款物清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烟台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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