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十几年前,被告人王某某从本市恩阳区**镇**村李某某(已死亡)处获得两支疑似火药枪,并对两支火药枪分别使用一次后,直至2019年8月9日,该两支火药枪一直由王某某持有并存放于其**镇**村**组住宅内一杂物间。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均具有致伤力。
2019年8月11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玉芳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恩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80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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