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东安县井头圩镇白鹤村与新塘村辅警去被告人王某某家处理事务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有一把鸟铳并收缴,被告人王某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永公物鉴(痕检)字[2019]24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一份、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20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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