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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住安仁县**镇**坊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安仁县**镇**水库附近用土铳开枪打伤了一只野猪。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某某所持有的土铳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案发后,王某某投案自首,主动上缴土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卡、到案经过;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郴公物鉴(痕检)字【2019】9号;

现场照片、枪支照片、指认枪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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