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9年11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互联网拼多多平台花费126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及子弹、钢珠数发并存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11月23日21时许,王某某持该射钉枪在进贤县**乡**村旁的山上打斑鸠,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射钉枪一支及子弹30发、钢珠50颗。经鉴定,王某某持有的类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进贤县**乡**村委会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痕迹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路华
助 理:付颖慧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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