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七十年代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自购材料与他人共同制造了一支火药枪,后又购买了一支火药枪。为方便打鸟,被告人王某某将两支枪支一直藏匿于自己位于本区**镇**村**组的家中。
2019年9月21日中午,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检查,从其卧室门后和柜子上查获两支枪支疑似物。经鉴定,两支枪支疑似物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备致伤力。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辨认现场、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玲
检察官助理:李 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45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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