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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2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廖某某住处购买小猪时,发现廖某某存放在家中的老式火药枪。王某某为了让女儿能安全生产,便从廖某某处讨要该枪支以用于镇宅辟邪。廖某某因制造了新火药枪(已判决),加上老式火药早已无法使用,便将这该枪支赠与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该枪支存放于家中女儿卧室衣柜顶部。2019年6月6日,民警在其家中卧室衣柜顶处发现该枪支并予以扣押。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的“老式火药枪”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能够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聪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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