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25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在王某某住处查获1支疑似枪支,在其所驾汽车内查获1支疑似枪支、381枚疑似铅弹。经鉴定,上述2支疑似枪支均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枪口比动能分别为59.9874 J/cm²和248.5289 J/cm²,均认定为枪支;上述疑似铅弹均为6.35mm气枪铅弹。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莉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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