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华宁县**街道**社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打核桃地里的松鼠,多年前便持有了疑似枪支一支。2020年2月19日上午,民警到王某某位于华宁县**街道**社区**村**号家中核查枪支情况。同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携带其持有的疑似枪支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该可疑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春良

检察官助理:白红霞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52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提请依法判决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