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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1********,苗族,文盲,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村委**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83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广南县公安局者太派出所民警查获了王某某藏匿于王某甲(未到案)家的一支火药枪。经鉴定,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王某某到案后,供述其兄弟王某甲也有一支火药枪藏匿于家中,之后民警在王某某的指引下查获了王某甲藏匿于家中的火药枪。经鉴定,王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枪支);2.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0****7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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