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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4319,纳西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村委会*****号,打工,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古城区工程公司附近以700元的价格向不知名的人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后用于打兔子,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将该疑似枪支上交。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手续、查获经过、户口证明、枪支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第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峰

检察官助理:李淑婷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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