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8时许,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在叙永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宅卧室内,查获其持有的两支火药枪疑似物、两小瓶火药疑似物及一小瓶铁弹珠。经鉴定,上述两支枪支疑似物中一支为自制火药枪,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另一支不能确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强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98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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