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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镇**屯**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2时许,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镇**屯**村原村干部王某乙家中执行公务时,发现其衣橱的一提包内有类似手枪的包裹。经开区纪工委遂将这一线索移送给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当日13时许,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后,将该包裹打开,发现包裹内有一把类似改装的发令枪支,经调查,该枪支系王某乙妻子王某甲非法私藏于家中,公安民警遂将被告人王某甲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甲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1月4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系火药燃烧产生的气体压力为动力进行发射,是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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