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出于个人爱好和保护果园,于2018年下半年通过向他人购买报废射钉枪部件,然后通过在拼多多等网店购买了射钉器、钢管、枪芯配件等器材进行枪支组装,并将枪支用于平时打猎。2020年9 月8 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家查获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火药为动力,比动能58.7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出于爱好和保护果园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王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检察官助理:周虎兵
2020年12月29日
附注: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四张、具结书、证明等材料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