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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出于个人爱好和保护果园,于2018年下半年通过向他人购买报废射钉枪部件,然后通过在拼多多等网店购买了射钉器、钢管、枪芯配件等器材进行枪支组装,并将枪支用于平时打猎。2020年9 月8 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家查获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火药为动力,比动能58.7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出于爱好和保护果园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王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检察官助理:周虎兵

2020年12月29日

                                     

附注: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四张、具结书、证明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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