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姐夫钱某甲(已去世)家中发现一把土铳,随即将土铳拿回赤壁市**镇**村**组**号的家中藏匿,2020年5月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土铳。经鉴定,被查获土铳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相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钱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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