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17〕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38********,湖南省道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道县白芒**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全部证据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8日8时许,道县公安局民警在道县白芒**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家查获3支鸟铳、若干黑火药、若干铁砂,该3支鸟铳均为王某某制作。经鉴定,其中2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2016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760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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