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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秦安县公安局莲花镇派出所民警在**镇**村王某某家中发现两支枪管和一把枪托,经试装,其中一支枪管与枪托为同一疑似枪支的两部分。后经甘肃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前装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询问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项、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涉案枪支由秦安县公安局收缴,未移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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