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7********,汉族,大学本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侯建昌,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左右,范某某(另案处理)将1支枪存放于米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某某的宿舍内,被告人王某某同意。后王某某担心该枪支被他人发现,便将该枪支藏匿在宿舍楼一楼楼梯间,2019年6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可发射铅质弹丸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将苏某某从米易县**镇**村接到其在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居住,苏某某将其持有的“狮牌”气枪1支拿到王某某家存放在客厅储物柜中,苏某某过世后该枪支一直存放。2019年6月30日,攀枝花市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某家客厅储物柜中将该枪支查获。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我国生产的狮牌制式气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锦辉
检察官助理:徐万举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55090****。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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