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排,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高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经万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1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将本案报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0年4月22日,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办案件过程中,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处(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高层*号楼*单元***室)的主卧室双人床上褐色女士挎包内发现3包疑似冰毒的白色物质,同时发现冰壶3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该房间内搜查出的3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河北万全华化有限责任公司实验室称重,其中“1号”白色晶体重3.2311克,“2号”白色晶体重0.4157克,“3号”白色晶体重9.3300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3月10日至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宣化区**小区高层*号楼*单元***室居住。期间,多次容留边某某、和某某在该处吸食毒品:
1、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边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2、2020年4月10日、14日、21日、22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容留边某某、和某某二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14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和某某在其住处注射毒品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边某某、和某某证言;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艳
检察官助理:那伊莎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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