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8月1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亢某某(已起诉)在松原市客运站取毒品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重:疑似毒品冰毒物质净重40.666克。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40.666克物质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亢某某、窦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