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8月1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亢某某(已起诉)在松原市客运站取毒品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重:疑似毒品冰毒物质净重40.666克。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40.666克物质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亢某某、窦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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