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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70********,汉族,初中,无业,住长春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6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5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9年2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10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居住在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日21时接到举报称王某某持有毒品,在对王某某家中及逃跑沿途路线进行搜查时,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0.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移交清单、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查询信息;

(二)证人史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长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

(五)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查封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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