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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18〕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某某,男,生于196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民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号,现住江安县******医药公司宿舍。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2月25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江安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情报,在江安县**镇**医药公司宿舍楼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现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7包,(净重0.57克),后又在王某某位于医药公司宿舍三楼住处的卧室房间内查获疑似海洛因31包(净重11.36克)、疑似冰毒5包(净重5.14克)、疑似麻古2包(净重0.74克)以及吸食海洛因、冰毒用的锡箔纸、吸管、壶壶等工具。后经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的11.75克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3.38克疑似冰毒和0.74克疑似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逊恩

2018年9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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