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2********,德昂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镇康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2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26日至2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云SQ****的丰田越野车途经镇康县**镇**路“**”,见到在此巡逻的镇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后驾车冲卡逃离。随后,民警在中缅边境“**”界桩附近距**镇“**幼儿园”50米左右的玉米地处将王某某驾驶的前述车辆截停,王某某下车逃离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着王某某的面对其驾驶的前述车辆进行检查,当场从王某某放置于中控扶手储物箱内的一个黑色卡包中查获用蓝色自封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经称量,净重11.66克。经检测,王某某系吸食毒品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5.提取、称量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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