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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一酒吧玩时以2000元向一名叫“阿懂”的男子购买了冰毒、摇头丸、“飞仔”等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后王某某将毒品携带至蒋某某位于本市**镇**城**湾**栋**号的租房,王某某将毒品藏在自己睡房衣柜的衣服夹缝里。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9年11月4日19时许在本市**镇**湾旁边火锅店抓获涉嫌吸毒的王某某、蒋某某、唐某某。后公安机关对**镇**城**湾**栋**号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在王某某的房间衣柜里缴获疑似毒品一批(经检验,白色药片净重22.41克,检验出MDMA成分;绿色药片净重4.02克,检验出硝基安定成分;粉色药片净重0.72克,检验出尼美西泮成分;白色晶体净重0.3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粉色药片净重4.03克,检验出芬纳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可疑药片若干;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3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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