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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委**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自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5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竟陵办事处陆羽大桥加油站附近抓获疑似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本市杨林办事处徐渡居民委员会一组的住宅内查获毒品疑似物无色透明塑料袋装灰色粉末46袋(净重48.99克)及破碎机杯装白色粉末1杯(净重10.63克),另在其电动车座椅储物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无色透明塑料袋装灰色粉末6袋(净重1.68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灰色粉末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共计50.67克;白色粉末未检测出海洛因和氯胺酮成分。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供述并配合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王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说明、毒品提取检材记录、毒品称量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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