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镇**街**号。2016年10月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其女友肖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胸科医院门口生鲜超市收取了一个从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勐海县邮寄过来的包裹,肖某某将此邮包拿回两人所住的湖南省胸科医院旁的宏玉旅馆205房内,后民警在宏玉旅馆205房将肖某某抓获,并在该邮包内旅行箱的拉杆内查获两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称量共计106.76克),。
2019年1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等笔录;6、现场称量毒品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萃
检察官助理李俊鹏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3、视频光盘2张。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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