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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撑着船,在谷城县**镇**村汉江河段使用地笼网为工具非法捕捞,被谷城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发现其非法捕捞虾子、野杂鱼等渔获物共10余千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15)1号规定认定,王某某非法捕捞现场属于禁渔期的禁渔区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照片;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光进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63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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