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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吉林省珲春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珲春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食用为由,驾驶借用车辆并携带电瓶捕鱼器、防水皮衩、网兜等工具,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年禁渔的珲春市密江河大马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河道内,使用电瓶捕鱼器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305条,鱼类总重量1.79千克,其中14条陆封型大麻哈鱼属于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林蛙6只,林蛙总重量0.09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衩两条、网兜两张、鱼兜一个、捕鱼器电瓶一块、五菱面包车一辆、捕鱼器一台、鱼1.79千克、林蛙0.09千克;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王某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农业部批准建设4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公告第947号、保护区规划图、延边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密江河大麻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多部门联合管理机制的函(延州农函〔2020〕15号)、珲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珲春市密江乡密江河大麻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河区域内是否有合法承包经营水产品养殖的复函(珲农函〔2020〕196号)、校准证书、涉案物品认定书、延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方位图、现场照片;

3.证人证言:孙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何永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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