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河北海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船名船号渔船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渔具在21渔区4小区捕捞作业,共捕捞蓝蛤1500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的处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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