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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河北海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船名船号渔船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渔具在21渔区4小区捕捞作业,共捕捞蓝蛤1500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的处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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