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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正阳县农业农村局发布通告,规定禁渔时间为2020年 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区域为全县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和淮河、汝河、大中小水库。2020年4月5日上中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期内,在正阳县**乡**大坝**河段禁渔区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代理检察员:杨娟娟

20208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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