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正阳县农业农村局发布通告,规定禁渔时间为2020年 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区域为全县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和淮河、汝河、大中小水库。2020年4月5日上中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期内,在正阳县**乡**大坝**河段禁渔区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代理检察员:杨娟娟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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