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曹志静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其浙苍渔0****号船从玉环市**镇**码头出海,后在禁渔区东经121°17′北纬28°04′海域(209海区8小区)采用单拖的方式并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过程中被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随后被移交到玉环市公安局。该船上被扣获已捕获水产品20余斤、装有渔获物的拖网网囊1张等物。经现场测量,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仅为18毫米,小于国家规定拖网作业在该作业海域网具网目最小尺寸为54毫米的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网网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渔业船舶国籍证、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出监人员通知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轨迹图、浙江渔场图、案件调查报告、渔业行政执法证、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几轮脱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照片、情况说明、船员证复印件、现金缴款单;
3.证人张某某、金某某、章某某、陈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法制观念淡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雅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书面材料1张,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拖网网囊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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