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家中拿出8个地笼网,放置在监利市**镇**村长江干堤堤坡旁的长江水域内进行非法捕捞。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王某某的地笼网8个,渔获物龙虾2只、鳝鱼1条。经认定,王某某的8个地笼网为捕捞禁用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荆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认定报告书等书证;3.勘验、提取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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