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199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因犯强奸罪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网鱼工具三层刺网到珙县上罗镇南广河盐官桥河段安网捕鱼。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收网返家途中被民警现场挡获,查获并扣押作案用的渔网2张以及捕获的河鱼23条。经认定,王某某使用的渔网为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 蓉
检察官助理 林冬梅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0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