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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79********,布依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现住重庆市酉阳县******水电站项目部宿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2张渔网安放在重庆市酉阳县李溪天台村1组甘龙河小地名“塘坊”处捕捞水产品。次日7时许,王某某在收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并称量,捕获各类野生鱼62尾,共重1.915公斤。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案发时间4月29日属于《酉阳县2020年天然水域实行禁渔制度的通告》规定的禁渔期内,经重庆市酉阳县农委认定,被扣押的渔网1张为三层刺网,内网网目尺寸为2.97厘米,另1张为单层刺网,网目尺寸为3.27厘米,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印发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公告》,属于禁用的渔具密眼网,案发地点系甘龙河干流,属于《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中规定的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民警工作记录,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的通知,危害性说明,酉阳县农委关于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酉阳县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的通告,禁渔期宣传资料,酉阳县甘龙河流域证明及水文图等书证;

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王某某管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1897797****)。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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