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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4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阆中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我市龙泉镇大桥村构溪河天然水域禁渔区,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的渔网,捕获鲤鱼等水产品约6.65千克。

被告人王某某被现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交纳了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13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聪

检察官助理:章东

2020年12月8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2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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