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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5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巷**号,现住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电鱼工具至永定镇旁长滩河将带电的渔网放入长滩河水内捕鱼,后被民警现场挡获,王某某对电鱼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2020年全市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春季禁渔区范围为南充市境内的天然水域,禁渔时间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的渔获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间使用了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5183547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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