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黄圃镇**。2019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起,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国家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他人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龟活体用于自养,收购龟死体用于制作成标本或制品向他人出售获利,并帮助他人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龟死体制作成标本或制品,从中收取加工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从广东省顺德某养龟场收购钻纹龟4只用于自养,从袁**(另案处理,微信昵称“骑**”)处收购海龟死体3只,制作成标本后于2019年4、5月份,通过百度贴吧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身份不明)出售其中的标本2个。
2、2015年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帮助陈**(另案处理)代加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龟标本并收取制作标本的加工费。先后加工辐射龟死体2个、安哥龟死体1个、亚达陆龟死体1个、平胸龟死体4个、眼班龟死体1个、黄额闭壳龟死体1个、赫尔曼陆龟死体1个、苏卡达陆龟死体1个、大麝香龟死体1个、地龟死体1个、暹罗鳄死体1个,共获利人民币7440元。
3、2017年7月29日至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向张**(另案处理)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龟标本及收取制作标本的加工费9次,获利人民币11538元,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龟标本包含有苏卡达陆龟2个、玳瑁龟2个、金钱龟1个、辐射陆龟1个、白豹陆龟1个、星龟2个。
2019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黄圃镇**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龟类标本4个(经鉴定,分别为豹纹陆龟的标本、苏卡达陆龟的壳、玳瑁龟的标本、赫尔曼陆龟的壳)、龟类死体6只(经鉴定,分别为辐纹陆龟、苏卡达陆龟、锦龟、伪龟属物种、动胸龟属物种)、鳄鱼死体1只(经鉴定,为暹罗鳄的死体)、龟类活体4只(经鉴定,均为钻纹龟)。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017)规定,辐纹陆龟、玳瑁、暹罗鳄均被列入该公约附录Ⅰ;豹纹陆龟、苏卡达陆龟、赫尔曼陆龟、钻纹龟均被列入该公约附录Ⅱ。其中,玳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人民币3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卷、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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