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街**号**幢**单元**室,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象牙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以人民币16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从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象牙项链1串(共含有110颗串珠)。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处扣押该象牙项链。
2.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快递到付的方式以1550元的价格从蔡某某处购买象牙项链1串(共含有109颗串珠),并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另行处理)。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住处扣押该象牙项链。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象牙项链中93颗串珠为象牙制品,经称重,重52.7克;从张某某处扣押的象牙项链中46颗串珠为象牙制品,经称重,重21.2克。象牙系非洲象或亚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Ⅰ或Ⅱ。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项链等物证;2.扣押清单、称重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 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范 璞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1380520****)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件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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