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排**,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路**栋。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贵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栋**号租用商铺,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非法收购、出售海马干。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份,王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出售一批海马干给安徽省亳州市的苗某某。
2.2019年3月底,王某某向梁某某购买海马干。2019年3月28日,梁某某吩咐邓某某将3包海马干及一包海龙干从广东省电白区邮寄给王某某。邓某某到电白区**顺丰快递网点将3包海马干及一包海龙干邮寄给王某某。当日民警在电白区**顺丰快递网点将邓某某邮寄给王某某的4个包裹缴获。经清点,3个包裹内有海马干26598尾。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海马干为海马属干制品,海马属所有种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均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26598尾海马干价值人民币3989700元。
3.2020年3月份,王某某向福建省的汤某某及他人购买海马回店铺销售。2020年3月24日,贵港海关缉私分局对王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栋**号租用商铺进行检查,查获无合法证明的疑似海马干制品6袋共计17628尾。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缴获的海马干制品17628尾均为海龙鱼目海龙科海马属物种(非克氏海马)的干制品,海马属所有种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均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上述缴获的17628尾海马干价值264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仕智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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