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2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栋**单元**号。曾因犯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6年9月28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4月16日由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从曹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四只牡丹鹦鹉摆放在绵阳市涪城区**市场**门店内出售。2020年4 月14日,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扣押四只牡丹鹦鹉,并将王某某当场挡获。经鉴定,四只牡丹鹦鹉均为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 fischeri),属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牡丹鹦鹉属动物,原产于非洲;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检举材料、尿检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鉴定文书;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规,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强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