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1330元的价格向**陆龟养殖场购买两只苏卡达陆龟进行饲养。2018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向莫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只辐纹陆龟,随后王某某将该只辐纹陆龟放在位于海口市琼山区**街**路的出租屋内饲养。2019年3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将该只辐纹陆龟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辐纹陆龟、苏卡达陆龟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手机检查笔录等书证;
3.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1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辐纹陆龟,非法收购2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松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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