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9月19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4日,张某某(另案处理,下同)、邰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二人从他人处购买得楠木板块后,通过手机微信发送图片给被告人王某某看并问是否购买,王某某将楠木图片拿给唐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看,王某某因不购买,便问唐某是否购买,唐某某表示购买,王某某便要求邰某某等人发货。邰某某等人将楠木板子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王某某和唐某某,收到楠木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18700元人民币楠木款给邰某某。
2.2019年5月6日,李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张某某、邰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得一个楠木树兜,通过手机微信发送图片给被告人王某某看并问是否购买,王某某将楠木图片拿给唐某某看,王某某因不购买,便问唐某某是否购买,唐某某表示购买,王某某便要求邰某某等人发货。邰某某等人将楠木树兜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王某某和唐某,收到楠木树兜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16000元人民币楠木款给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林业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和手续,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与唐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文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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