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生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杨某某等人(已判刑)无证采伐“**”山场杉木,由吴某甲承运到被告人王某某开设的**木业木材加工厂出售,王某某明知该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运输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1050元/立方米价格予以收购,经结算,其收购林木价款共计55000元左右,折林木材积约52.381立方米,经林业技术鉴定意见认定,木材材积52.381立方米,按商品林出材率70%计算,林木蓄积量为74.8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出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杨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林木无合法来源证明,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出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晨曦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浦城县**街道**路**号。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