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20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镇**村**组,现租住于宿迁市宿城区**镇**楼**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小太阳鹦鹉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转转网以人民币270元非法收购了1只小太阳鹦鹉用于养玩。经鉴定,该小太阳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2019版)附录Ⅱ中的物种,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小太阳鹦鹉已被追回,现救助于宿迁市宿豫运河湾森林动物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小太阳鹦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交易记录、收条、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小太阳鹦鹉已被追回救助,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595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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