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84********,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公司**营业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饲养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 100余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名为“爬宠管”的卖家购买红腿陆龟1只,并在其位于本市下城区**苑的家中饲养。同年12月8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同时查获该红腿陆龟。经鉴定,该红腿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属濒危野生动物,已由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接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志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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