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淄博市森林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淄博市森林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淄博市森林公安局淄川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森林公安局淄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于2019年2月22日、2月28日,利用“闲鱼网”交易平台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4318元的价格购买龟壳制品37件,后王某某通过“闲鱼网”交易平台出售龟壳制品2件。3月12日,公安机关在**镇**村王某某家中查获龟壳制品35件,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5件龟壳制品中辐纹陆龟龟壳制品17件,豹纹陆龟龟壳制品1件,马来闭壳龟龟壳制品8件,其他为普通乌龟龟壳制品。其中辐纹陆龟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豹纹陆龟和马来闭壳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根据淄川区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涉案的17件辐纹陆龟龟壳价值为人民币544000元、1件豹纹陆龟龟壳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8件马来闭壳龟龟壳价值人民币1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物证;2.书证:发破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案件办理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价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汝鑫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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